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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中心科研人员管理暂行办法

日期:2012-03-05   点击数:  

科研人员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交通战略与区域发展研究中心(以下简称“中心”)专兼职研究人员研究行为,完善科研管理制度,提高科研质量,依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哲学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管理办法》和《四川省哲学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管理办法(试行)》的有关规定,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 中心受聘科研人员应坚持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具有较高的政治素质。

第三条 中心主任由学校院长聘任。主任聘任须按国家教育部、省教育厅有关文件精神签订定期聘任合同,规定双方的责、权、利,对“中心”主任在任期内应完成的任务、目标、考核和奖惩办法做出明确规定。受聘者任期3年,连聘原则上不超过3届。受聘者年龄一般不超过65岁。“中心”主任的解聘或变更,须报省教育厅科技处备案。

第四条 中心实行主任负责制,中心主任有人事聘任权与财权。其主要职责是:

1. 负责全面实施省教育厅制定的重点研究基地的建设、评估标准;实施学术委员会制定的学术发展规划;组织制定内部管理规章制度。

2. 负责聘任副主任及专(兼)职研究人员、行政、资料人员。

3. 负责日常管理工作,筹集和批准使用经费。

4. 负责定期或不定期向学院及省教育厅科技处汇报中心运转情况。

第五条 中心实行机构开放、人员流动、内外联合、竞争创新,“科研、教学、育人”一体化的运行机制。中心实行全员聘任制,中心的专(兼)职研究人员均打破“终身制”,进中心的专(兼)职研究人员必须按上级有关文件规定,以课题为中心,由中心主任按照“带(给)课题和经费进中心,完成课题后出中心”的要求聘任,双方签订聘任合同书,聘任合同应包括:(1)研究课题名称、课题来源;(2)研究经费资助额度、经费来源;(3)聘任时间、专职或兼职;(4)受聘期间享受的待遇;(5)研究场所、设备使用及其他保障条件;(6)研究成果考核标准;(7)研究成果署名权、单位归属权;(8)奖惩措施等。聘任期一般为1年。承担中心重大研究项目的(研究期一般为2-3年)校内研究人员带课题受聘入中心,聘任期内全力完成课题研究,聘任期可持续1-2年;课题完成后仍回到所在单位工作。如果研究人员又承担中心新的课题,则应重新签订聘任合同;未能履行合同规定义务的研究人员,任期满后不续任。

第六条 中心研究人员应积极申报各类研究课题,并按时、保质保量完成研究任务。对申报立项的各类研究课题、获奖专著、论文,中心将给予研究人员相应的奖励

第七条 受聘于中心的兼职研究人员除保持原工资待遇外,中心还将给予一定的科研津贴,学校为其提供必要的办公用房、生活用房以及计算机、图书文献资料等研究手段。

第八条 为了保证科研的稳定性、开放性,在中心从事研究的校内专职研究人员不应少于7人;聘请的校外专(兼)职人研究员应保持在10人以上;应注意吸收出国留学、进修人员回国参加研究工作。中心研究人员实行驻所研究制度,专职研究人员在中心研究工作时间每年不少于6个月,兼职研究人员(包括境外访问学者)每年不少于1个月。

第九条 中心的研究人员在未完成中心研究任务期间,原则上不得出国进修。

第十条 中心对受聘的专职研究人员每年应完成的科研工作量按量化标准考核,研究人员每年的科研工作量完成不足70%的,给予一定提示,并按比例扣发相应奖金;工作完成量不足50%的,给予警告并扣发当年全部奖金和部分岗位津贴;对连续两年科研工作量不达标者,中心可单方面解除聘任合同或建议其退出中心。

第十一条 本制度自学校批准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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