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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中心科研项目管理办法

日期:2012-03-05   点击数:  

科研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四川省哲学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西部交通战略与区域发展研究中心(以下简称“中心”)科学研究项目的科学化、规范化管理,确保“中心”科研工作有计划、有组织地进行,根据教育部《高等学校哲学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管理办法》和《四川省教育厅科学研究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有关规定,结合“中心”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中心的项目是指“中心”专、兼职科研人员带进“中心”的国家、部、省、省教育厅或其他来源的项目;“中心”接收的上级部门委托的项目;“ 中心”与相关单位联合开展的项目;“中心”自己确定的项目。

第三条本“中心”项目分为二类:重点项目和一般项目。重点项目研究年限一般为1-3年,一般项目研究年限一般为1-2年,研究起始时间为项目批准的次月。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四条 “中心”在省教育厅和学校的直接领导下,按照部、省、学校的有关规定以及中心章程,负责编制年度科研计划,负责年度项目的发布、申报受理、组织评审、立项批准、中期检查以及结题验收等工作。

第五条 各高校科研处负责本校有关本中心课题的申报、初审;立项项目的经费管理;落实项目的匹配经费,为项目实施提供必要的条件,并对项目产生的知识产权进行积极有效的管理和保护。

第三章 项目的发布

第六条项目的发布按以下程序进行

1、每年4月,“中心”根据国家、部、省的有关精神,结合本中心实际,经“中心”学术委员会讨论通过,并报省教育厅备案,确定当年的课题项目,同时制作《课题指南》及其相关配套文件。

2、“中心”通过本中心网页、省教育厅文件、各高校科技处和各哲学社会科学基地转发等方式发布《课题指南》。

第四章 申报立项

第七条本中心项目均实行“学校推荐、限额申报”,申报限额由“中心”根据当年的具体情况确定。

第八条申报条件

1、重点项目的申请人一般应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年龄在60岁以下;中级职称的申请人,应具有博士学位,在申报课题的研究领域内,有较突出的成就。一般项目申请人应具有中级职称,或具有硕士学位,申请人年龄不超过60周岁。

2、申请的项目研究目标明确,立项依据充分,拟采取的研究方法、研究方案先进可行;国内外研究现状及发展趋势清楚,研究内容具有创新之处;已有一定的研究工作基础和实验条件;预期成果切合实际;经费预算合理;项目研究人员可组成项目组,项目组成员专业、年龄、学历、职称等结构合理,研究时间能够得到保证。

3、每人主持的科研项目不超过1项。凡承担省教育厅科研项目尚未完成(结题)的项目负责人,不能申请本中心课题。

第九条申报的程序

1、项目申请人根据“中心”发布的《课题指南》确定研究方向,向所在学校科研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填写《四川省哲学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西部交通战略与区域发展研究中心课题申报书》(以下均简称《申报书》)。

2、学校科研管理部门对申报书内容的真实性、可行性和先进性等进行甄别筛选,按照申报限额择优向中心推荐,并在《申报书》上签署推荐意见,盖具学校和负责人公章后,向“中心”报送《申报书》一式五份。

3、“中心”每年一次集中受理学校申报,不受理个人申报。申报截至时间为每年的6月中旬。

第十条 项目的立项

1、科研立项坚持“科学、公正、公开、合理、择优”的原则。

2、各类项目均先由“中心”进行《申报书》形式审查和分类汇总,并组织专家对项目进行评审。专家评审可采取会议或通信的方式进行。

3、“中心”根据专家评审意见,择优确定支持的项目,制定年度科研项目计划,报请省教育厅批准后下发科研立项通知。

4、以上宣布立项的项目称“西部交通战略与区域发展研究中心研究项目”,项目级别为四川省教育厅科研项目。

第五章 经费管理

第十一条 “中心”根据立项项目的经费标准,按年度计划的实施情况一次下达或分年下达。

第十二条项目经费应单独建帐,专款专用,由项目所在学校科研管理部门负责管理,项目负责人按有关规定支配使用,任何单位、个人不得克扣或挪用。学校科研管理部门和财务部门要严格遵守国家有关规定,加强对研究经费使用的监督管理,并接受“中心”以及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项目经费主要开支范围:

1、科研业务费:测试、分析、计算、业务资料、论文发表、出版、对外协作、学术会议和国内调研费等;

2、材料费:原材料、消耗品购置、包装运输费;

3、仪器设备费:专用仪器设备购置、运输、安装、自制专用仪器设备材料、配件购置和加工费;

4、项目管理费:学校科研管理部门提取的管理费不能超过项目总经费的5%,并必须纳入学校预算统筹使用。

5、相关经费:鉴定验收费、专利申报及维持费;此外,确因科研项目需要支出的经费。

第六章项目中期管理

第十三条 “中心”将按省教育厅要求对研究期过半的项目进行中期检查。中期检查的主要内容:

1、项目是否按照计划开展、研究进度是否符合要求,是否有阶段性研究成果;

2、项目实施的科研条件是否符合要求;

3、项目经费开支情况。

对分年度拨款的科研项目,中期检查意见将作为后续拨款的依据,并视项目的进展情况对经费额度作出必要的调整。

第十四条 重点项目的中期检查由“中心”组织进行,项目所在高校科研管理部门填写《四川省哲学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西部交通战略与区域发展研究中心科研项目中期检查情况一览表》报“中心”。学校报送中期检查材料的时间为每年12月的最后一周。一般项目的中期检查由学校科研管理部门制定办法并负责执行。对没有按期开展中期检查的科研项目,学校要暂停该项目的所有经费支出,对没有按期组织中期检查的学校,“中心”要扣减该校次年的项目拨款和新项目申报限额。

第十五条项目批准后不得擅自更换项目名称、承担单位和项目负责人,如确实需要进行适当调整的,由项目负责人提出申请并经学校科研管理部门签署意见后报中心批准立项。

第十六条 中心对具有下列情况的项目做出撤销决定:

1、项目中期检查时,无论何种原因,一直未开展研究工作的;

2、项目实施情况表明,承担人不具备按原计划完成研究任务的条件和能力的;

3、项目负责人长期出国或因工作变动、健康等原因不能正常进行研究工作的;

4、未经批准擅自变更承担人或研究课题的;

5、项目研究已无法进行的;

撤销项目的科研经费由学校科研管理部门负责追回并退还“中心”或抵作下年度“中心”拨付的相关项目经费。

第十七条 “中心”对科学研究项目实行年度执行情况报告制度,如遇目标调整、内容更改、项目负责人变更、不可抗拒因素等对项目执行产生重大影响的情况,项目所在科研单位应及时报告“中心”。

第七章 项目结题

第十八条 项目完成预定的研究任务,并取得预期成果后应及时结题。

第十九条 专著、论文、研究报告等研究成果必须在显著位置标注“四川省哲学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西部交通战略与区域发展研究中心资助科研项目”,未标注的,不能作为结题依据。

第二十条 需结题的项目由项目负责人填写《四川省哲学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西部交通战略与区域发展研究中心科研项目结题表》(一式二份),连同相关附件:专著、论文(一式一份)等,交学校科研管理部门。学校科研管理部门审查、签署意见后,填写《四川省哲学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西部交通战略与区域发展研究中心科研项目结题情况一览表》报送我中心。

第二十一条 “中心”集中受理结题项目的时间为每年6月或12月的最后一周。按科研项目管理办法约定的内容和考核指标,对结题的项目组织专家验收,符合结题要求的项目由中心在《结题报告》上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作为通过结题的依据,并报请省教育厅批准结题。

第二十二条不能按时结题的,由项目负责人提出申请,经所在学校签署意见后报“中心”批准。经批准同意延期结题的科研项目可以延长研究期限1年。其它没有按时结题的,自计划研究年限终止年月起5年内不受理其新项目的申请;对项目完成质量优秀的项目负责人,“中心”将以适当的形式予以奖励。

第八章 带项目进中心的管理

第二十三条所有带进中心的其他项目,统一由中心进行集中管理,其具体办法是:

1、项目负责人填写《申报书》;

2、中心对《申报书》进行评审;

3、中心确定其成果形式和资助额度;

4、所有带进中心的项目,必须在其成果的显著位置注明:“本项目得到四川省哲学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交通战略与区域发展研究中心资助”。

5、所有带进中心的项目,由中心统一组织验收,符号结题要求的项目,由中心在《结题报告》上签署意见。

6、所有带进中心的项目,中心统一在办理结题手续时一次性支付资助金。

第九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中心”所确立的科研项目形成的档案材料,“中心”将按照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进行整理、立卷、归档,保证档案的完整、准确和系统。

第二十五条 所有由中心资助的项目成果中心有无偿使用的权利。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中心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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